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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个全民话题,是人民安心所依赖的根本,是人民群众通向美好生活的基石。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对食品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2015年,《食品安全法》再次被修订,开展了新一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与修订。2018 年,《食品安全法》再次被提起重新修正,新法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
《食品安全法》第三次被修正,除了修订部分条款,并于2021年4月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之外,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明确了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明确了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法》历经12年,三次重新修订,期间经历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计5000余项最终清理整合至415项的过程,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其中,国家标准体系形成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四大类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食品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之一:2015年10月1日起修订后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自2016年起至今仍在施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把食品划分为 32 类。推行近六年的食品生产许可制度成为悬在食品生产企业头顶上的达摩斯之剑,确立了《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影响力,成为最有权威性和行政效力的食品分类标准。
分类标准之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随国家机构改革,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后,上述《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依旧发挥行政效力,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一并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分类标准之三:原卫生部(现卫健委)是国务院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部门,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了37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中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其“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建立了食品分类编号。
另外,还有几个起到食品分类作用的文件,为了叙述方便,我们且按照上述标准序列排序。
分类标准之四: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2年11月13日发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对食品进行了分类。
分类标准之五: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对食品再次分类。文中叙述“附录D根据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列出了食品类别(名称),有助于企业参考使用。”
分类标准之六:原卫生部(现卫健委)2017年9月17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的“附录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关于食品分类依然存在差异。
从标准之三到标准之六均为原卫生部(现卫健委)所管辖范围,比较标准之三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国家标准“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与标准之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二者有关食品分类表述,既有重合、又有交叉,也各有不同。2018年之后,未见国家卫健委就上述标准做出修正意见的报道。
如此而言,食品分类标准,因未进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尚未形成标准规范,而是继续存在部门之争或部门双不管的境况,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健委两大部委协调制定。
食品分类标准,看似两大部委之间的食品分类方法不同,实则是因为两大部委各自承担的职责不同,一个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许可,一个是食品国家标准制定者,这两大职能部门对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而言,都是主管部门。
那么,食品分类标准到底有多重要?举例说明。
以藕粉为例,按照职权范围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生产许可证。有的省份按其生产工艺特点颁发的是淀粉生产许可证,有的省份按其原料特点颁发的是水产制品生产许可证,还有的省份按其食用特点颁发的是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但在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藕粉被分类在粮食和粮食制品大类下。在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藕粉的食品类别又归为淀粉和淀粉制品大类下。因分类不同直接导致的是食品检验方法的差异,进而出现检验结果的分歧,造成生产企业与检验机构之间的争议不断,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成为了水中花、镜中月。
再以果冻为例。果冻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中被划入了序号13下糖果泛大类下的果冻类别,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又被划入了其他类别,而不在糖果类下。分类不同的差别在于分类的依据不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是以生产流程及使用设备等为划分依据,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以原料分类、食品形态及在每日摄入食品总量中的地位等作为划分依据。
再以膨化食品为例。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中,膨化大豆蛋白既可能被划入“其他豆制品”,也可能被划入“膨化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膨化玉米片又可能被划在“即食谷物”,也可被划在“膨化食品”。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划分食品类别时使用的分类依据在同一层级不一致,也就是说,“膨化食品”中的“膨化”为加工方法,米、面、豆类都可进行膨化,而“其他豆制品”和“即食谷物”中的“豆”“谷物”为食品原料,加工方法和食品原料都作为类别划分的同一层级,由此给标准使用者造成困扰也是难以避免的。
再如,味精是常用的食品鲜味剂,现在的家用味精仍按食品进行管理,但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并没有明确味精所属分类,只可按功能划入“鲜味剂和助鲜剂”中,但同时该标准又将味精以谷氨酸钠的形式划入了食品添加剂,造成了同一种物质被划入了食品与非食品两个有本质区别的概念中。
看来,食品分类标准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如果不能尽快解决食品分类统一规范和标准的问题,生产企业与检验机构之间的纷争就不会停歇,企业依然面临无标可依的混沌状态,食品质量安全依然成了一句空话。
综上所述,作为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健委,均是按自己管理多年形成的习惯对食品进行分类,是造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管的部门与食品标准制定部门对食品分类的标准不统一的根本原因所在。
上述从标准之一至标准之六分别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要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细则》等配合使用。标准之三至标准之六的附录文件则在相应标准中直接说明附录只适用于相应标准。以上限制因素都使这些文件不能充当“食品统一分类标准”,而只能参考使用。
不仅如此,由于当前没有形成统一的食品分类标准,造成市场混乱、无标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
首先,各食品分类标准之间存在过度分类的情况。就比如方便面。
方便面应该是面制品和调味料(半固态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组合,只需分开对待。然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中设置了“方便食品-方便面”单元,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也有类似的“方便米面制品”。这种重叠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同一食品被划在不同门类下,形成了过度分类的局面,反而造成了该类食品某些组成部分与标准文件对应的空白,使该产品的这些组成部分不便于被监管。
其次,当前各食品分类标准部分分类又过于笼统。就比如凉糕。
凉糕是四川的一种传统小吃,主要成分是米粉,又称凉糕粉,必须使用碳酸钠作为添加剂。如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分类,凉糕粉应该划入以大米为主要原料的“大米”、“大米制品”、“米粉”和“米粉制品”四个类别中的“米粉制品”。但,凉糕粉又因该标准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例外”这样一句话从分类中被踢了出来。由此可以推断,碳酸钠即为非法添加,本身又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况且凉糕在当地并不被认为是主食。这种前后矛盾的标准划分让凉糕企业情何以堪?
第三,虽分类标准众多,却覆盖并不全面。再比如梅菜扣肉。
“梅菜扣肉”是一种将五花肉与梅干菜蒸熟的肉类制品,但是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分类表》,无法划入任何一类肉制品。原因就是由食品原料加工成的食品无法归入任何一类。解决办法就是,生产者加建一条速冻隧道就可以将其划入速冻食品。然而,这样的做法既是浪费生产资源,又是对监管部门的挑战,是各方都不愿意看到的。
既然如此,亟待国家食品主管行政部门,打破部门间藩篱,本着为生产经营者负责任的态度,尽快修订食品分类标准,或纳入国家食品标准体系当中,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具体方式建议如下:
一是,新食品统一分类标准应充分考虑食品原料属性、加工过程、食品组织状态以及正常状态下人体日摄入量和在食谱中的作用等因素,按以上各因素细分程度划分不同层级,避免类别重叠。
二是,各食品类别按层级分段编号,使用统一食品类别编号,即查阅标准即可获得该类食品信息且无任何疑义。有特殊说明可随后注明,并缩小范围,不引起歧义。
三是,每一种食品都有对应的分类,且分类具有唯一性。食品分类标准即可实现食品区分,以确定对其进行适当的评估及操作。
四是,部分类别可采用严格列举制度,例如食源物质、药食同源物质。这些物质是后续生产的基础,只有将基础限定才会使对其衍生产品的判定有据可依。同时,也应该规定食品必须使用以上列举名录中的物质为原料制得,不可使用该名录及食品添加剂等相关名录以外的原料,否则即为使用非食品物质,给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硬性依据。
五是,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各类新型食品不断涌现,所以“食品统一分类标准”应设立合理的类别补充方法,甚至可以定期发行增补文件作为补充,这样就会避免标准滞后的情况发生,为食品制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依据。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已几经修订,统一食品分类标准的作用依然不能小觑。如果能得到食品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那么建立完备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将为时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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