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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办法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第三条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第四条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申请进口登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生产地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
生产地未批准生产、使用或者禁止生产、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予登记。
第六条申请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应当向农业部提交真实、完整、规范的申请资料(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和样品。
要求必须委托境内代理机构进行申报。
申请资料包含
境外生产企业批准生产许可证。自由销售证明,成分在本国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
以及产品理化性质,制造方法。饲料标签等。
申请周期4-6个月
资料递交10个工作日审核资料
资料审核通过进行样品复核检需要3个月时间。
审核结果由检测中心反馈农业部
农业部收到检测结果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发证的决定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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